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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条例
(2012年 12月 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
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
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将消防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
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