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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条例
(2012年 12月 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
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
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
第四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