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申
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
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
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制作工作底稿并留
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