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和《国
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
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
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
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