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京造定【 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的 3.4%税金
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营业税为基础, 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 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
72号)文件规定,从 2012年 1月 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 2%,因此,
需对原税金标准中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的细则》 中规定的标准,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 (详见附表)。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
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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