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2003-11-18)
2006-10-27
第 58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2002年 10月 18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商务部部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二○○三年九月四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 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