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 68号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 2001 年 7 月 23 日省人民政府第 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省长:习近平
二 OO 一年八月四日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