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 山 井 巷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第三章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3.1.1 条立井井筒施工,应根据井筒的直径、深度、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
比较,选择合理的作业方式和机械装备。
第 3.1.2 条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 10m3/h 的含水岩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
第 3.1.3 条立井井筒施工,应优先采用短段掘砌作业,亦可采用掘砌单行作业或掘砌平行作业。
第 3.1.4 条立井井筒施二,应以中心线或边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及支护规格。
井筒掘进采用激光指向时, 每隔 40—50m 应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点一次, 其偏差不得超过 10mm,
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时, 每隔 20~30m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束及边线一次, 其允许偏差应为 5mm。
第 5.1.5 条立井井筒掘进至各设计水平,当所揭露的岩层松软、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