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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
定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新
成立公司的财务要求: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料;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由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行
拟定;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 (开标前 3
个月之内中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均可)和社会保障资金(开标前 3个月之
内中任一月份的社保证明均可)的相关材料;新成立的公司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
收(开标前 3个月之内中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均可)和社会保障资金(供
应商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格式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