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标准
SHJ 501--85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编制单位:化工建设公司
兰州化学工业公司
批准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实行日期: 1985年 12月 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 400帕(3毫米汞柱)绝压- 98.1
兆帕(1000公斤力/厘米 ^2)表压。设计温度- 200-850℃的石油化工装
置与厂区内的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的碳素钢、合金钢、不锈钢管道(以
下简称管道)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厂区外的同类管道,
可参照执行。
第 1.0.2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一、干线管道(注);
二、有色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道;
三、水、蒸汽、空气等公用工程管道;
四、非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的其它石油化工管道。
注:干线管道是指:
①由开采或生产区域至城市居民及工业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