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粤价[ 1997]6 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 1995]188号)收悉。经报省政府批
准,现批复如下 :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
先在广州市试行。 少数带强制性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 (如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房屋安全鉴
定等)收费,按附表标准的 50%计收,每项最低收费标准不变。请你局及时了解此项收费
的执行情况,并于今年年底将试行情况报我局。
二、不同意设立房屋安全普查费,以免引致强制性普查、强制性收费。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
使用性质
结构 建筑面
积砖木 混合 框架
住宅
标准化
(元 /平方
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