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设计、构造、施工要求总说明
前 言
1. 设计师为本工程及甲方代表之设计师、工程顾问及室内设计图则之发言人。
2. 承造商进场施工前,必须安排时间与设计师召开图则会审会议,由设计师解析图则,解答各种存在问题
及矛盾之处。否则,一切后果,承造商自负。
3. 承造商于施工前一周内应主动向甲方递交: “工程计划”及“进度表”以利设计师审阅及跟进。
4. 设计师有权及有责任随时进入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工作监督、指导。
5. 承造商应指派一名固定地盘工程技术员,跟随到现场工作之设计师并记录、报告、回答及提供所需资料。
6. 承造商应在施工现场常备一套完整之投标书、设计图纸及累积之设计师现场指令。
7. 设计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原设计不妥之处作出修改,且根据合约程序将设计更改指示交甲方工程办
公室统一发出, 并付合约部存案。 如非与原设计有重大的修改, 承造商应予以积极合作, 不得借故拖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