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木工工程验收规范
一般规定
适用于细木制品、木隔断、花饰和高档固定家具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检查数量:观感普查,允许偏差项目随机抽查总量的 20%。
由多种材料组合的制品,必须按构成材料的不同,分别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
木制品所用的主材、辅料和配件的品种、质量、等级、型号、规格和颜色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现行施工验
收规范及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细木制品所用木材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木材含水率≤ 12%(胶拼件木材含水率 8—10%);
2、木材斜纹程度 =倾斜长度 / 水平长度 X100%≤20%;
3、不得使用腐朽或尚在虫蚀的木材;
4、外表用材活节直径≤ 1/5 材宽或厚,且最大直径≤ 5mm;
5、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6、内部用料的活节直径≤ 1/4 材宽或厚,且最大直径≤ 20mm;
7、内部用料裂缝长度不大于构件长度:贯通裂 10%,非贯通裂 15%;
8、内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