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 200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
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
见》(国发 [2007]24 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 1999
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
[1999]129 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和相关规
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
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