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人居和发
展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
作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开展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
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各级行政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