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一)
(1912年 3 月 1 日颁布 1912年 3月 1日实施)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章 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
第1—101条 简称
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 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
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
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
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
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 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
加以改变。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
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
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 “除非另有协议 ”或类似词句, 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