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保障城市生活、 生产、消防和其他各项建设
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水资
源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 包括城市公共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和二
次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
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
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
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
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
用户的形式。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利用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统称供
水企业(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