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 155 号公约, 1981 年)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 1981 年 6 月 3 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
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
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 1981 年 6 月 22 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 1981 年职
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 1 条
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 能
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
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
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