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 155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 于 1981年 6 月 3 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
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 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
国际公约的形式,于 1981 年 6 月 22 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 1981 年职业安全和
卫生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 1 条
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
段进行协商后, 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 诸如海
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 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
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 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