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
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厂采购、储存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部门,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
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品种范围
见第六节附则)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
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全厂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领用、储存、
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采购部门即经营处对本厂采购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情况
负责,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车间或部门对所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质量和性能有权监
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