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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修改稿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
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经营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和相应设
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
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 利用固定场所,通
过出租场地,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开展农贸市场经营的法
人。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
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
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相
关部门依法做好农贸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