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自备应急电源设备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1.1 本节适用于发电机额定电压为 10kV 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
组的设计,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宜靠近配变电所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或地下
二层、裙房屋面,不宜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有通风、防潮、机组
的排烟、消音和减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2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备件贮藏间等。当发电机组单
机容量不大于 1000kW或总容量不大于 1200kW时,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可合并设置;
3 机组控制柜内宜留有通信接口,当需要时,可通过电能管理系统或 BAS对其实时监
控;
4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
邻;
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