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杭埠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督管理和评价
考核,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有效防治二次污染,依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 维护以及考核
评价。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三条 填埋物入场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填埋物应是下列生活垃圾:
1. 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 街道清扫垃圾,
公共场所垃圾,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2.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
生的固态残余物、 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
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包括飞灰、底渣)、医疗废物焚烧残渣、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渣、 粪便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