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Circ. CND No.010 Page 1 of 15
船厂评估要求
一、目的:对申请 CCS执行建造检验船厂的基础设施、 人力资源、 管理能力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进
行评估。保证船舶的建造质量能够符合本社规范、授权国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主管机关颁布的法
规要求以及本社批准图纸要求。
二、评估性质:对船厂的评估是本社对建造船舶检验申请的评审内容之一,涉及到对建造船舶检验申请
的接受。本社对船厂的评估并不需要船厂提交评估申请;本社对船厂的评估并不影响国家对船厂可
能实行的行政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本社的评估须在船厂取得国家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进行。
三、评估要求:
通过现场勘察、询问及了解相关信息等措施,填写船厂评估报告。
a) 执行检验单位负责组织评估小组执行船厂评估。
b) 评估报告及结论:按照本通函的要求进行评估后,提交评估报告,并在评估结束后一周内,将附件
中的评估报告、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