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
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苏府〔 2006〕14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按照
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的要求, 综合各有关部门
的意见,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对自主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
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
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 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试费、 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