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2003]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市区施工单位:
根据“建筑法”、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指导意见”, 特制定《苏州市
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自 2003 年 10月 10 日
起,苏州中心城区新开工的建设项目, 必须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投保受理
窗口设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点:竹辉路养蚕里), 凭保单才能办理安监手续和建
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开展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精
神,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办法;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苏州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二 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