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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 提升
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 在适应环境
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 下雨时吸水、
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释放”并加以利用。建
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等具有自然积存、自
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低影响设施是生态文明建
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化和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体
现。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
关规划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生态优先、自然调蓄、问题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