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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科 , 2009 ? 754 号
关于组织 我省 2009 年注 册建 筑师 、注册 结构 工程 师
继续教育 的预 备通 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注册建
筑师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 40 学时必修课程和 40 学时选修课程的
继续教育培训, 注册结构工程师在三年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 60学时必修
课程和 60学时选修课程的继续教育培训, 否则不予办理延续注册或变更
注册手续。为做好我省 2009年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工
作,经研究,拟从 2009 年 12 月起,采用集中学习的方式,分期分批组
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 2009年注册有效期届满(即执业专用章有效期届满)的我省一、
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含驻苏部属单位),尚未
达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