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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政综〔 2009〕3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市政府第 52次常
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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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
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
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年平均产值的 10 倍、 15 倍(人均耕
地不足 0.4 亩)、1 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