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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 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
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
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
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
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