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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保护人身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锅
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 察暂行条例》 的有关 规定 ,制定本规程 。
第 2 条 本规程适 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 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及锅炉范围内 管道的设
计、制造、安 装,使用 ;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 两用锅炉 除应符合 本规程 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 )
的有关 规定。本规程不适 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 压蒸汽锅炉和原 子能锅炉。
第 3 条 各有关 单位及 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 的规定。
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 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 政部门锅炉 压力容器 安全监 察机构 (劳动行 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简称 安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