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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申 请 书
编号:( )行审〔 〕第 号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单位(个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367
蚌埠市水利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书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
定(试行)》(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
理暂行规定》(1998 年 1 月 7 日水利部水建 [1998]16 号)等法律、
法规制定,适用于以市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二、本书由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或相应单位)、主管单位和
审查机关填写,也可打印另附;项目主管单位意见由建设项目主
管单位填写(无主管单位可略) ;其余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填写。
三、项目法人(或相应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查同意时,应出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