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
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
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
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
原则。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
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给予以行政处罚”
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