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 城中村 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
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 、碑林区、 莲湖区 、雁塔区、未央区、 灞桥区 范围
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 城市建成区 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
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 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 城市总体规
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
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
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