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送样实施细则
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国家强制性条文和建 -建
(2000)21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房屋建筑施工中设计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
见证取样送检实施细则:
一、监理人员要对承包单位选定的实验室的资质等级、 实验范围、
计量鉴定证明,管理制度、人员上岗证,试验项目等进行考核,并到
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认可, 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见证取样人员在质量监
督机构备案。监理人员应在施工单位填写的委托单上签字, 在见证人
员的现场监督下, 按规范完成取样过程, 承包单位将送检样品装入容
器或木箱,并作出标识,封条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日期、名
称数量,由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签字,不能装入箱中的样品,则贴上专
用的加封标志。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二、下列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