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
通知
渝建〔 2010〕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市建委《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 (渝建发
〔2007〕226号,以下简称 226号文件)于 2008年 1 月 1 日执行以
来,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逐步规范, 但也存在执行情况参差不齐、
个别工程不落实 226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为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初装
饰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住宅工程均应按照 226号文件要求执
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 。其中,给排水、
电气、智能化安装工程设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
给水管道应设置至厨房、 厕浴间及生活阳台, 暗敷管道应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做好标识; 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