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
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含根据规划要求搬
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 ),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
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
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
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