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C –016 :2007
发布日期: 2007 年 2月 15 日 1 实施日期: 2007 年 4 月 16 日
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
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确保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 本文件对不予受理认证机构的认
可申请和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和撤销的情况作出说明。
2 引用文件
CNAS-RC01 :2006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 :2006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CNAS-RC03 :2006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国家认监委国认可函 [2004]122 号《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通
知》
3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暂停和撤销认可资格
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和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处理分
为不予受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