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对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为了加强十堰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要求和建议:
一、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要 按 《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
(JGJ59-99)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验收,当工
程施工达到规定的安全验收时, 施工单位应按报请监理单
位组织安全验收。
三、 实行监理的单位建筑工程安全验收由监理单位总监负
责组织,会同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
安全部门、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 未实行监理的
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验收。
四、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按如下进度进行:
第一次:主体完成 1/2
第二次:主体竣工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