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
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
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
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
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
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