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20 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4年 9月 11日起施行。
部 长
二 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
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
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
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