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
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3〕96 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通过发挥市场
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
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
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
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
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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