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 2003】 7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
高检院 ,各人民团体 ,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
我部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
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经验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 2002
年 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 [2002]394 号),2002 年 10
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
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