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
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 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 为进一
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
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截至目
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同时,今
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
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
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
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