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库〔 2006〕9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5〕22
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就推行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 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推
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
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
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环境标志产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