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 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地方税务局,
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2009]295 号)精神,现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
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
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
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