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隆兴乡建设行政执法责令 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 宜县隆乡府( )责停 字 号 : 你(单位)因 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责 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时起立即暂停施工,接受调查,听候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宜宾县隆兴乡人民政府印制(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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