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
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 监督的基本工作单
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
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
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