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8 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已经 2011年 1月 13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 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以
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 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
任委员各 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
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