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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
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
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
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
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